谌见平
律师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成立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 2、反之,如果食堂食品达到有害的程度,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显然,后者比前者的危害性更大。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4、该罪的前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经由2011年修8修正而来。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变成“不符合安全标准”,扩大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首要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本罪论处。 6、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同,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既遂标准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11-09 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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