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见平
律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互不相识,原告仅根据其子**指示,由其女王虹操作,将款项打入被告沈月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除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外,未提供任何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无借款合意,被告仅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按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11-24 08: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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