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见平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数侵权人之间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比例赔偿责任。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区分侵害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直接结合”应该理解为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结合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损害。“间接结合”是指数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

2020-12-24 0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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