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谌见平
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婚生子郭某乙由被告抚养;2、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0元;3、原告享有探望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被告却拒付抚养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仅靠打零工难以维持母子生活。现儿子的户籍及学籍均仍在被告名下,特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甲辩称:1、被告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现有外债,对孩子成长不利,待消灭外债后,可将孩子变更为被告抚养。2、原、被告离婚后,儿子就一直在被告家生活,被告不愿支付原告抚养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一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壹仟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婚生子郭某乙现年十一岁,就读于南留小学。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常在被告家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
2021-08-23 11: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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