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谌见平
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如果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为:50000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初步判断,构成盗窃罪。
2022-03-23 1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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