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谌见平
律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万某某从农村来到县城打工,在株洲市渌口区某某中心管理的工地工作时,由于提升机操作人员错误操作,导致万某某从21米高空坠落,造成重伤,构成一级伤残。 原株洲县人民法院以(2001)株县法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万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9898元。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按补助20年进行计算,补助金额为86344元。截止2019年4月26日,万某某受伤已有20年,其伤情并无好转,且仍需继续护理。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万某某的代理人认为: 万某某1998年受伤时属农村户口,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万某某属于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对这部份人员在遇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按什么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情势下面临的新情况。 2019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湖南省内多地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在此
2022-07-11 1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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