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贿赂犯罪考点12则,🐎。 1、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反之,如果行贿人已经认识到了该受贿共犯事实,则成立行贿罪,而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即使行贿方未明确将请托事项表达出来的,收受财物的一方依然成立受贿罪。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无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斡旋受贿,主观上都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6、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方式是在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牵线搭桥,而非直接代行贿方给受贿方送钱,后者是行贿罪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 7、索贿并非是行为犯。不要以为只要有索取贿赂的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成立受贿罪。实际上,索贿和收贿一样,都要求达到3万元以上。 8、“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