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常会出现因各种原因取消工作岗位的问题,因用人单位取消岗位引发的劳动纠纷非常多,有的是因为取消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起;有的是因为取消后,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员工不服从引起的。 工作岗位取消后,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实务中都有这种疑惑,下面笔者就来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如果单位的部分岗位取消的,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都是依据上述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从内容上看,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至少要符合下面这几项条件: 一、用人单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劳动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技术变革、经营调整、部门裁撤、搬迁等客观事实的变化,在出现这种客观变化后,原来所依